法定代理人 李宛霖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被 告 賴俊語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郭俊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所為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本件前由候補法官行合議審理,然嗣後已分由得獨任審理之法官辦理,並已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簽請院長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丁俞尹法 官 何欣儒法 官 王子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張致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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