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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簡,514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簡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展

居台南市○○區○○路000號0樓之00(指定送達地址)選任辯護人 賴怡馨律師陳冠仁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5年度簡字第5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判決正本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補充送達被告連展上開指定送達地址,被告並於115年7月4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許欣如法 官 鄭亦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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