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YDM,115,單聲沒,140,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6: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王柏程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6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緩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柏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晶體2包、紫色包裝毒品咖啡包2包及毒品吸食器1支,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上開晶體2包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紫色包裝毒品咖啡包則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有該院民國113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428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因認該等扣案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另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違法行為地,及檢察官聲請沒收標的之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於113年4月29日晚上9時許,在址設嘉義市○區○○路0段000號之御花園汽車旅館226號房,為警臨檢、進而搜索、查獲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訊據被告坦承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2包,為其施用所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吸食器1支則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器具,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紫色包裝毒品咖啡包2包,亦為其施用所剩之第三級毒品,而其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18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3年8月23日起至115年8月22日止,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4月29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首堪認定屬實。㈡被告本案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2包,經送驗結果,檢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0.8153公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毒品吸食器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3至4頁;毒偵卷第7頁反面),而上開物品現均扣押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贓證物庫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428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安保字第319號、113年度保管字第876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8至20、22、30頁),足見扣案之毒品吸食器1支,為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而上開袋裝之晶體2包,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及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2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與內含之第二級毒品分離時,仍會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殘留而難以析離,當得概認該等包裝袋與所沾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一整體,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至聲請意旨雖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並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作為沒收依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為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擇效力較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此部分主張尚有未洽,應由本院逕行援引適當之規定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固檢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有前揭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可憑(見毒偵卷第18至20頁),惟依卷內事證,查無被告涉有何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毒品之犯行,亦無證據顯示該等物品所含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法定標準以上,即使認定被告持有該等第三級毒品,仍未涉及刑責,是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應由查獲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規定,逕予沒入銷燬。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羅淳柔
附表:
編號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2包(含包裝袋2個,驗餘淨重各0.0046公克、0.8107公克) ⑴嘉義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319號扣押物品清單 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428號鑑驗書 ★鑑驗結果:晶體2包,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毒品咖啡包 2包(含包裝袋2個,驗餘淨重各0.8039公克) ⑴嘉義地檢署114年度安保字第320號扣押物品清單 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428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鑑驗結果:紫色包裝,內含橙色粉末,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檢出純度9.0%,估算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推估檢品2包,檢驗前總淨重3.9883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0.3589公克。 3 毒品吸食器 1支 嘉義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876號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