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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板建簡,87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建簡字第87號 原 告 蔡宏明 被 告 許永鑫 訴訟代理人 李韋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卻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魏賜琪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EV%2C115%2C%E6%9D%BF%E5%BB%BA%E7%B0%A1%2C87%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