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王文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15年8月3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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