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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司繼,1074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074號聲 請 人 陳浩維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裕章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裕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於115年5月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浩維(地址:新竹市○○○街00巷00○00號9樓之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陳裕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陸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裕章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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