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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重小,1530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小字第1530號 原 告 李彩華 被 告 曾建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2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104,9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其中之114年1月6日為利息起算日,114年12月29日為起訴前1日),屬於簡易事件,本院行小額程序審理,應改行簡易程序重新審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法 官 趙義德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張裕昌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JEV%2C115%2C%E9%87%8D%E5%B0%8F%2C1530%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