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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重補,1288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1288號原 告 陳梓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國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法 官 趙義德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張裕昌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JEV%2C115%2C%E9%87%8D%E8%A3%9C%2C1288%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