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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消債更,82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張宸綾 代 理 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吳明學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
    費1,000元=1,550元】;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
    予聲請人。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欠債原因)。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
    如有,請敘明每月可請領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或領取明細。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臺灣省當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
    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
    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
    明細、醫療費用收據、房屋租約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5年8月20日回溯5年內
    )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
    ?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115年8月2
    0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
    ),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
    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
    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
    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古董、藝術品、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
    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
    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3年8月20日起迄今之
    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另提出之
    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
    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
    。
十、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
    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
    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
    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
      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
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DV%2C115%2C%E6%B6%88%E5%82%B5%E6%9B%B4%2C82%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