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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補,808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08號原 告 蔡00 蔡00 共 同法定代理人 蔡00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侯髙福 侯髙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建號建物予以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8,03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4㎡×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3+建物原告子稅籍課稅現值114,700元=608,0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4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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