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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重訴,305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 告 謝明治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楊謝錦雲 謝張秋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岳忠樺律師 蘇怡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1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裁定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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