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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DV,114,重訴,107,20260908,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6:4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原告李文煌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文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欒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7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12,315元(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676號裁定核定,見雄司調卷第193-19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3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林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