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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司票,8514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514號 聲 請 人 王光強 相 對 人 程傳傑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之提示日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3月8日 15,000元 111年3月8日 685243 002 112年3月18日 60,000元 112年3月18日 844839 003 112年12月21日 10,000元 112年12月21日 802636 004 113年4月16日 10,000元 113年4月16日 48188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V%2C115%2C%E5%8F%B8%E7%A5%A8%2C8514%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