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M,115,聲,3449,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6:5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繆詩瑤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4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繆詩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繆詩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繆詩瑤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4年3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