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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5,訴聲,28,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6: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陳忠涵
- 相對人謝志忠(即俞秀琴之繼承人)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謝志強(即俞秀琴之繼承人)謝青樺(即俞秀琴之繼承人)住○○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 0樓之0王吉臨王黃美珠王奎元王紫瑩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王嘉秀陳玉燕王梅芬王千釗王為興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28號聲 請 人 陳忠涵
相 對 人 謝志忠(即俞秀琴之繼承人)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謝志強(即俞秀琴之繼承人)
謝青樺(即俞秀琴之繼承人)住○○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 0樓之0王吉臨 王黃美珠王奎元
王紫瑩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 樓 王嘉秀 陳玉燕 王梅芬 王千釗 王為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志忠(即俞秀琴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