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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審補,16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6號 原 告 林玉蓮

被 告 黃錦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7萬447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16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291萬8,775元 1 利息 1,291萬8,775元 103年10月21日 115年8月27日 (11+311/365) 5% 765萬5,701.46元  小計       765萬5,701.46元 合計        2,057萬4,4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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