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紀○明
被 告 紀○華
紀○娟
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鄭紹寧
編號 判決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1 附表一編號1遺產項目欄 新北市○○區○○路000地號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地號土地 2 附表一編號2遺產項目欄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建物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建物 3 附表二編號1遺產項目欄 新北市○○區○○路000地號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地號土地 4 附表二編號2遺產項目欄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建物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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