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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消債更,546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顏俊雄

代 理 人 邱邦傑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李依芳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7,650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5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共計為51元×15人×10份=7,650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
    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所謂財產目錄,係指包括
    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保險單、事業投資
    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如為土地或建築物,並應提出
    登記謄本;所謂保險單係指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險
    單等。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115年
    5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115年5
    月25日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
    【證明文件】。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
    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
    之所有收入數額;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
    、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
    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
    、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
    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
    即115年5月25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六、應具體表明曾經協商成立,究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顯有困難,並提出【證明文件】;暨應提出還款證明(
    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另應詳細
    說明其另以本院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41號事件聲請調解,
    究竟對於調解條件(即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金額1萬1,
    286元)又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事實,並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具體說明其現是否仍於力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順人
    資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又係擔任何職務、每月薪資約為若干
    ?等事項,並應提出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財
    政部國稅局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相關【
    證明文件】。另應具體表明其是否仍遭本院115年度司執字
    第32343號清償債務事件執行扣薪?倘仍遭扣薪,則每月扣
    薪金額又為若干?等事項,並應提出扣薪明細表及高順人資
    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至115年1月之薪資明細表。
八、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顏楊和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國稅局11
    3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5年內之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以及最近2年內實際支出扶養
    費之證明文件。另應具體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顏楊和珠是
    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兒少扶助、低收入戶補助、租金
    補助或勞保年金、老年津貼…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
    且倘受扶養人顏楊和珠領有相關補助,則應具體說明受扶養
    人顏楊和珠每月接受之扶養費用約為若干?並應分別記載聲
    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各支出之金額,及受扶養人顏楊和珠
    有何應受扶養之必要。
九、聲請人應提出債權人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瑪
    吉PAY)之債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提出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餘額之證明文件(如有保單質借或墊款等情形,請預
    先扣除該金額;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一、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二、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協調,因可歸責於己之
   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之資料。
十三、陳報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6%B6%88%E5%82%B5%E6%9B%B4%2C546%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