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M,115,上訴,3865,20260907,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7:0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上訴人即被告JIM CRISTIANNA HOI KI(中文名:詹凱祺)
原始抬頭(逐字)
選任辯護人 蔡全淩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JIM CRISTIANNA HOI KI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9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JIM CRISTIANNA HOI KI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諭令被告自115年6月17日起羈押3月,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5-39頁)。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依卷存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前經原審法院以115年度訴字第818號判處如其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共5罪,含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2次、1年3月、1年4月),嗣由本院撤銷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罪,改判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其他上訴駁回,尚未判決確定。參以被告為外國籍人,復涉有多起詐欺案件現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又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再觀諸本案犯罪情節,被告與詐欺集團共犯間乃為綿密分工之犯罪組織,尚難排除其他不特定多數人成為被害人之可能性,足認其有逃亡、反覆實行同一詐欺犯罪之虞,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為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上,被告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裁定自115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法 官 李小芬法 官 王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