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297號原 告 彭秀燕江文美吳懿紜
李紀芳
彭國芳即被繼承人何桂英之繼承人
劉力鳳曾錦煌陳忠雲
被 告 陳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姜麗君法 官 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蘇芯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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