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

115,重家上,53 裁判日 2026-09-03 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家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簡淑惠 視同上訴人 簡淑芬

張亞穆張詠喆被 上訴人 簡局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查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萬9,086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足據(見原審卷第397至399頁)。雖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已經本院於115年7月31日以裁定駁回,並已確定(115年度家聲字第34號),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茲經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7至45頁),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法 官 吳孟竹法 官 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李昱蓁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5%2C%E9%87%8D%E5%AE%B6%E4%B8%8A%2C53%2C2026090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