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上訴 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高虹安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複 代理 人 林美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3.關於「1萬6,60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萬6,065元」。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法 官 林尚諭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5%2C%E4%B8%8A%2C474%2C20260907%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