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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聲再,37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4號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於民國114年10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影本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聲請人於114年10月22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3頁),未逾30日不變期間,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對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請求國家賠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5年度國更㈠字第2號判決、本院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29號裁定駁回確定,伊先後對附表欄位A所示判決或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經本院依序以附表欄位B所示判決或裁定駁回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77號解釋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包含「應適用之法規未予適用」、「消極的不適用法規」等情形,原確定裁定以個別法院或法官之見解為基礎,限縮伊之再審訴訟權,顯有消極不適用憲法第16條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未適用、誤予適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五編之規定聲請再審。並聲明:⑴原確定裁定撤銷。⑵附表欄位B所示編號8至32之確定裁定均廢棄。⑶附表欄位B所示編號1至7之確定判決均廢棄。⑷本院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臺北地院105年度國更㈠字第2號判決廢棄。⑸撤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7次會議通過新北市政府提送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主要計晝(第二次通盤檢討 )」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以為回復原狀。

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須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所規定之再審事由。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理由不備或矛盾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再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就再審程序而言,再審制度乃屬非常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有別,對於確定判決應否設再審程序及其要件之決定,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疇。是自憲法第16條所定訴訟權之保障,尚難導出人民享有依其意願提起再審之權利(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所提再審聲請狀僅泛謂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24號裁定顯有消極不適用憲法、大法官解釋、民事訴訟法規定云云,未指明具體情事,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聲請再審不合法為由,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17頁),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502條第1項規定相符,並無聲請人所指消極不適用憲法第16條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未適用、誤予適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準此,聲請人據以主張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洵屬無據,其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又原確定裁定既未經廢棄,聲請人請求廢棄附表欄位B所示編號8至32確定裁定、附表欄位B所示編號1至7確定判決、本院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臺北地院105年度國更㈠字第2號判決,及撤銷系爭決議,以為回復原狀,自無庸再予審究,併為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法 官 林尚諭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附表:

編號 A.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標的(均為本院裁判) B.本院對於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裁判 1 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 107年度國再字第1號判決 2 107年度國再字第1號判決 107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3 107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107年度國再字第5號判決 4 107年度國再字第5號判決 108年度國再字第3號判決 5 108年度國再字第3號判決 108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6 108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108年度國再字第6號判決 7 108年度國再字第6號判決 108年度國再字第7號判決 8 108年度國再字第7號判決 109年3月10日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 109年4月9日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 9 109年4月9日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 109年6月10日109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 10 109年6月10日109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 109年7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裁定 11 109年7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裁定 109年10月2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裁定 12 109年10月2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裁定 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99號裁定 13 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99號裁定 110年4月29日110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 14 110年4月29日110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 110年8月31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25號裁定 15 110年8月31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25號裁定 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裁定 16 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裁定 111年3月4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裁定 17 111年3月4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裁定 111年4月28日111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 18 111年4月28日111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 111年6月24日111年度聲再字第66號裁定 19 111年6月24日111年度聲再字第66號裁定 111年7月29日111年度聲再字第98號裁定 20 111年7月29日111年度聲再字第98號裁定 111年10月3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18號裁定 21 111年10月3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18號裁定 111年12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40號裁定 22 111年12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40號裁定 112年5月16日112年度聲再字第34號裁定 23 112年5月16日112年度聲再字第34號裁定 112年7月14日112年度聲再字第75號裁定 24 112年7月14日112年度聲再字第75號裁定 112年10月6日112年度聲再字第95號裁定 25 112年10月6日112年度聲再字第95號裁定 112年12月13日112年度聲再字第110號裁定 26 112年12月13日112年度聲再字第110號裁定 113年1月31日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 27 113年1月31日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 113年3月14日113年度聲再字第24號裁定 28 113年3月14日113年度聲再字第24號裁定 113年5月14日113年度聲再字第34號 29 113年5月14日113年度聲再字第34號 113年7月1日113年度聲再字第54號裁定 30 113年7月1日113年聲再字第54號裁定 113年9月30日113年度聲再字第70號裁定 31 113年9月30日113年聲再字第70號裁定 113年10月30日113年度聲再字第112號裁定 32 113年10月30日113年度聲再字第112號裁定 114年2月24日113年度聲再字第124號 33 114年2月24日113年度聲再字第124號 114年9月30日114年度聲再字第54號(即原確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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