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律師反訴 被告 A06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A07
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複 代理人 賴敬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年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家事法庭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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