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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婚,68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8號 113年度婚字第87號 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5號 113年度家訴字第7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67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A05

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律師反訴 被告 A06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A07

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複 代理人 賴敬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年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家事法庭法 官 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周儀婷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V%2C113%2C%E5%A9%9A%2C68%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