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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中簡,1592 裁判日 2026-09-03 案由:給付報酬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王雯櫻即金采工程行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鄭佳杰  住同上 被   告 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為浚泰機電工程有       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巫浚銘  住○○市○里區○○路0段000○0號15             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簡字第1592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中 華民國115年9月3日下午3時26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95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游欣偉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EV%2C115%2C%E4%B8%AD%E7%B0%A1%2C1592%2C2026090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