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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上易,417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易字第417號                          第421號 被 告 張耀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417、4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耀仂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以115年度上易字第417、421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茲因被告不服,就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惟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且無該條項但書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情形,是被告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周 瑞 芬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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