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417、4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駁回。
一、本件被告張耀仂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以115年度上易字第417、421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茲因被告不服,就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惟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且無該條項但書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情形,是被告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周 瑞 芬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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