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林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杰(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120日,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又因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乃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於115年9月3日以訊問程序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院審酌相關案卷及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7、118頁),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皆為詐欺罪,屬時間密接、情節相似、罪質相同之侵害財產法益犯罪,於刑之宣告上固應論以數罪,然就實行行為而言,各罪之獨立性較低,於併合處罰時,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之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依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23、24點等規定,刑罰效果允宜酌予斟酌遞減,編號2所示之罪亦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罪,以及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0日,相較於宣告刑之總和,於刑度上已有相當程度之酌減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4所示之114年度審原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另有宣告有期徒刑2月部分,未據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其聲請書僅記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可按,是有期徒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本院無從併予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法 官 陳玉聰法 官 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附表:受刑人林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竊盜罪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2/04/21 113/03/26 112/04/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75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38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74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25號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228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69號 判決日期 113/07/10 113/09/27 114/03/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125號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228號 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6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8/27 113/11/05 114/04/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73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766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6920號(編 號1-3定應執行拘 役80日)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2/05/18 112/03/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630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465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審原簡字第49號 114年度原上易字第25號 判決日期 114/07/29 115/01/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審原簡字第49號 114年度原上易字第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9/04 115/01/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8252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 執字第34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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