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EV,115,士簡,775,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7:2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沈司琦
- 被告張霄芸
原始抬頭(逐字)
訴訟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被 告 張霄芸
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應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應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17樓房屋(下稱17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則為同號18樓房屋(下稱18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發現17樓房屋浴室天花板有漏水情事,經原告通知大信建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信公司)進入兩造房屋浴室勘驗後,確認漏水原因為18樓房屋浴室防水失效、馬桶管周邊滲漏,並由大信公司施作17、18樓浴室漏水修繕工程。嗣因施作上開工程,原告須另將17樓房屋浴室天花板裝潢、抽風機、花灑等相關設備拆除並回復,因而支出浴室天花板裝潢設備拆除回復工程費用新臺幣(下同)14萬5,446元,並致原告抽風機因回復後之天花板已無空間裝設而無法裝設使用之損害7,800元,另因施工後屋內有粉塵、霉味,而支出清潔人員工資1萬2,000元,共計16萬5,246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6萬5,2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被告18樓房屋浴室防水失效、馬桶管周邊滲漏,致原告17樓房屋浴室天花板發生漏水,惟原告所請求之金額,並非均屬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17樓房屋浴室天花板原本即無維修孔設計,原告另行加設維修孔及相關設備,並非回復原狀所必要,且其請求金額顯然過高。又原告不能證明抽風機因漏水或修繕工程而毀損或無法使用。另原告所提浴室天花板裝潢設備拆除回復工程報價單內,已列有施工中清潔費及垃圾清運費,原告再請求清潔人員工資1萬2,000元,顯屬重複請求,且非漏水所生必要損害。修理材料費用應予折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其為17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則為18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因被告18樓房屋浴室防水失效、馬桶管周邊滲漏,致原告17樓房屋浴室天花板發生漏水等情,有建物登記謄本、大信公司漏水勘驗報告書、報價單、施工照片等件在卷可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浴室天花板裝潢設備拆除回復工程費用14萬5,446元、抽風機損失7,800元及清潔人員工資1萬2,000元,共計16萬5,246元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審認如下:(一)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茲就原告請求之各項金額分別審認如下:
1.就浴室天花板裝潢設備拆除回復工程費用部分:原告主張大信公司施作浴室漏水修繕工程時,因須處理17樓浴室天花板漏水位置及後續檢查,乃將原告17樓浴室天花板裝潢、抽風機、花灑等原有相關設備拆除,嗣於漏水修繕工程完工後,再進行浴室天花板裝潢設備拆除回復工程,費用共計14萬5,446元等情,業據提出翔協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翔協公司)報價單、支付費用之轉帳截圖、發票、施工照片等件為證。觀諸上開報價單所列項目,包括水電保護、抽風機及淋浴間天花花灑拆除、進退場工具車運費、現場維護、木造檢修口及斗、天花板拆除洞位補強、五金配件、油漆、施工中清潔、垃圾清運、管理費等,核與原告為配合漏水修繕後回復浴室天花板裝潢狀態之必要工項相符。再者,觀諸原告所提之上開翔協公司報價單(見本院卷第31頁),修復費為14萬5,446元,其中項目3至7之工廠做木造檢修口及斗、天花板拆除洞位及補強周邊角材和補板、鉸鍊(含安裝)、不鏽鋼吊鍊(含安裝)、日本甲蟲拍拍手(含安裝)屬連工帶料,其費用合計3萬4,500元,含計報價單5%加值稅項目後應為3萬6,225元,難以拆分為材料及工資,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審酌一般工程計價習慣及兩造之公平,本院認應以材料7成、工資3成之方式為計算,材料為2萬5,3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均屬不扣折舊之工資及費用合計12萬0,088元。原告更新材料部分,本院參考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第一類房屋建築及設備之第二項房屋附屬設備中其他設備耐用年數為10年,而內政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10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206。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而原告係於101年8月20日登記取得17樓房屋,此有卷附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限閱卷),衡情17樓房屋應係於斯時進行裝潢,迄至漏水發生之114年12月15日,17樓房屋使用已逾耐用年數,參酌上開規定,原告更新材料部分,經扣除折舊後為2,536元(計算式詳附表,惟折舊累積額總合超過原額之十分之九而以十分之一計),加上非屬材料之工資12萬0,088元後,原告請求此部分之金額為12萬2,624元。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回復原狀必要費用12萬2,624元,應屬有據。至被告雖認施作情形加設維修孔非原有狀態,應無必要云云,然回復原狀者,應指回復至應有狀態,而非原有狀態,既因維修、檢測漏水之必要,而施作與原本略不相同之工程,尚不得因此而認屬不必要之費用。
2.就抽風機損失部分:原告固主張因本件天花板裝潢設備拆除回復工程,致原有抽風機因回復後之天花板已無空間裝設而無法裝設使用,請求被告賠償抽風機價值7,800元。惟查,原抽風機之所有權本為原告所有,既未經漏水造成損壞,自無權利受侵害產生損害可言。況前揭浴室天花板裝潢設備拆除回復工程費用,已經原告請求而回復至應有狀態,而回復原狀者,應指回復至應有狀態,而非原有狀態,此理亦同前述,故原告另行請求抽風機損失,自無可採。
3.就清潔人員工資部分:原告另主張因天花板裝潢設備拆除回復工程完工後,因屋內產生霉味及粉塵,需另行雇用清潔人員打掃3日,每日4,000元,共計1萬2,000元。惟查,上開翔協公司報價單所列浴室天花板裝潢設備拆除回復工程項目中,已有「施工中清潔費」及「垃圾清運費」等項目,足見一般施工過程中所生清潔、清運費用,已包含於前開准許之回復原狀費用內,原告此部分另請求更高清潔程度之費用,則逾必要程度,自無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2萬2,6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4月3日(見本院卷第6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部分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等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之聲請不另准駁,但被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尚無不合,爰諭知相當擔保金准許之。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2,41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其中1,788元,及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餘應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徐子偉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5,358×0.206=5,22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5,358-5,224=20,134 第2年折舊值 20,134×0.206=4,14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0,134-4,148=15,986 第3年折舊值 15,986×0.206=3,29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5,986-3,293=12,693 第4年折舊值 12,693×0.206=2,61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2,693-2,615=10,078 第5年折舊值 10,078×0.206=2,076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0,078-2,076=8,002 第6年折舊值 8,002×0.206=1,648 第6年折舊後價值 8,002-1,648=6,354 第7年折舊值 6,354×0.206=1,309 第7年折舊後價值 6,354-1,309=5,045 第8年折舊值 5,045×0.206=1,039 第8年折舊後價值 5,045-1,039=4,006 第9年折舊值 4,006×0.206=825 第9年折舊後價值 4,006-825=3,181 第10年折舊值 3,181×0.206=655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3,181-655=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