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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停,99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5年度停字第99號聲 請 人 全隆國際開發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顯平 相 對 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另,補繳裁判費後,並不影響本件聲請案是否合法之判斷,併予指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唐一强法 官 林常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陳又慈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5%2C%E5%81%9C%2C99%2C202609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