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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單禁沒,77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博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90號、114年度毒偵字第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博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5年4月21日釋放,並經苗檢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9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苗檢114年度毒偵字第928號卷,下稱偵卷,第122頁)。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白色結晶1包(苗檢114年度安保字第381號),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4、46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許雪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表: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 驗前淨重0.4291公克 驗餘淨重0.4189公克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M%2C115%2C%E5%96%AE%E7%A6%81%E6%B2%92%2C77%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