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M,115,訴,488,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7:3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林沛儀
原始抬頭(逐字)
選任辯護人 徐一修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9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沛儀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且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附表編號10「規劃勤務時數」欄更正為16時、附表編號17「遲到/早退總時數」欄更正為1.32時、「詐領加班時數」欄更正為2小時、附表編號18「遲到/早退總時數」欄更正為0.78時、溢領加班費時數更正為35小時;犯罪事實欄第11至12行「林沛儀因此詐得34小時即溢領新臺幣(下同)8806元加班費」更正為「林沛儀因此詐得35小時即溢領新臺幣(下同)9,065元加班費」;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林沛儀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㈡查本案被告雖已於差勤管理系統中虛偽填載加班時數,並申請超勤加班費,惟該等款項業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終止撥款,業據證人曾昱勛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58-259頁),並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函稿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67-170頁),足認被告並未實際詐得超勤加班費,其所為詐欺犯行應止於未遂。公訴意旨認被告就此部分構成詐欺取財既遂罪,容有誤會,然既遂、未遂僅行為態樣之別,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㈢又被告係登載不實公文書後加以行使,其登載不實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申報以詐領超勤加班費之數舉動,係於密接之時、地實施,所侵害均係相同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被告基於同一犯罪計畫及詐欺取財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故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㈣再被告所為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犯行間,其時空密接且行為連貫,依一般社會通念就被告上開犯行之整體實行過程予以觀察,應認其所為上開行為間彼此具有方法目的之緊密關聯,存有不可分割之一致性及事理上之關聯性,而應認屬一行為,並應適用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斷。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有公務員身分,本應恪遵職守,廉潔自持,詎其竟以上開方式接續登載不實公文書而行使之,欲詐取共計9,065元之超勤加班費,損害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對於所屬警員超勤加班管理之正確性,並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所為殊值非難;惟斟酌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不諱,且主動申請終止撥付超勤加班費,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於書狀中提出各該資料(見本院卷第29-63頁),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92頁)暨如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㈥另審諸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經本院考量其於本案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且主動申請終止核發超勤加班費,堪認其犯後尚有悔意,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復因本院如令被告入監服刑,可能導致其遭標籤化,而難於刑罰執行完畢後再度尋求就業或融入社會,或非妥適。故認被告前開經本院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又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及情節,為使被告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本院認應併命其提供義務勞務及向公庫支付相當金額為宜,爰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等規定,併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及應於緩刑期間內提供義務勞務及命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均如主文所示,期使被告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後,能避免再度犯罪並回歸正常生活。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子元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慶賢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陳彥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5年度偵字第193號被 告 林沛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沛儀係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下稱竹南分局)偵查佐,明知依《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規定,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始能申請超勤加班費或專案加班,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在差勤管理系統中,虛偽填載如附表所示日期,有如附表所示之規劃勤務時間之加班事由,然均因遲到且未依規定請假,而將上開不實情事登載在員警出入登記簿上,俟申報該等月份加班費時,在每月加班超勤加班登記表上用印,使人事業務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內部層轉人事、主計等主管單位審核後,由機關首長簽核,核發加班費予林沛儀,林沛儀因此詐得34小時即溢領新臺幣(下同)8806元加班費,足以生損害於竹南分局對所屬人員加班費請領、核發之正確性。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沛儀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查隊隊長吳邦安、證人即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第二組巡官曾昱勛之證述相符,並有竹南分局115年2月13日南警二字第1150005053號函暨附114年9月加班超勤時數明細表、加班超勤費印領清冊、內政部警政署知識聯網出入登記簿、竹南分局監視器畫面擷圖、被告名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114年9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之雙向通聯、網路流量紀錄表、使用者資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為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等認定之罪名不一,經參酌國外立法例及學者意見,認公務員如無濫用職權,應僅是單純的刑法詐欺罪。再者,多數地檢署亦認為以刑法詐欺罪偵辦為宜,並經本次肅貪督導會議達成共識,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本署統一追訴標準: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其他性質之個案則視具體案件情節,由各檢察署參酌研討會意見認定之」,有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16日台文字第11112000410號函檢附之最高檢察署肅貪督導小組第159次會議提案討論紀錄主席指示結論可參。準此,關於公務員詐領差勤利益等行為,依統一之追訴標準,應論以普通詐欺罪。
三、核被告林沛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登載不實公文書再申報超勤加班費以詐取財物,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且請領依據同一、侵害法益相同,其行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行使登載不實之超勤申請表用以詐取超勤加班費,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斷。至被告詐得之超勤加班費8,806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終止撥款至被告帳戶,此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114年10月14日簽稿會核單1紙在卷為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檢 察 官 徐子元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書 記 官 黃月珠
附表
編號 日期 規劃勤務時數 遲到/早退總時數 申領超勤加班時數 詐領加班時數 1 114年9月1日 12時 1.47時 4時 2時 2 114年9月2日 12時 1.06時 4時 2時 3 114年9月3日 12時 0.72時 4時 1時 4 114年9月4日 11時 1.52時 3時 2時 5 114年9月5日 11時 1.64時 3時 2時 6 114年9月8日 12時 1.67時 4時 2時 7 114年9月9日 12時 1.66時 4時 2時 8 114年9月10日 12時 1.94時 4時 2時 9 114年9月11日 12時 2.74時 4時 3時 10 114年9月15日 12時 1.14時 8時 2時 11 114年9月17日 12時 1.01時 4時 2時 12 114年9月18日 12時 1.53時 4時 2時 13 114年9月20日 1時 0.95時 1時 1時 14 114年9月21日 7時 0.32時 7時 1時 15 114年9月22日 12時 1.13時 4時 2時 16 114年9月23日 12時 1.55時 4時 2時 17 114年9月24日 10時 0.97時 2時 1時 18 114年9月25日 10時 0.75時 2時 1時 19 114年9月30日 12時 1.57時 4時 2時 共計 74小時 溢領加班費時數3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