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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重附民緝,1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 告 鍾興權

鍾興賢

被 告 洪鍵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緝字第8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法 官 王瀅婷法 官 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鄭雅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M%2C115%2C%E9%87%8D%E9%99%84%E6%B0%91%E7%B7%9D%2C1%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