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69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楊雨璇 施柏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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