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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遺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HV,115,重家再,2,2026090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7: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再審原告林碧玲
- 再審原告林基本
- 再審原告林基生
- 再審原告林素月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林碧玲 林基本 林基生 林素月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林姵吟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43萬502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萬282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