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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聲,327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黃齊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齊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黃齊琦因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齊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核定以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予以交保,由被告黃齊琦於民國114年12月4日繳納保證金後,裁定命限制住居並將其請回,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限制住居書各1份存卷可參。嗣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檢察官傳喚被告應於民國115年5月14日到案執行,並將執行傳票送達於被告,又被告亦經合法通知而未到案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1份、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證,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是依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劉 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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