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ILEV115,宜補,141裁判日 2026-0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LEV,115,宜補,141,20260629,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4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尚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