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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ILEV115,宜補,141裁判日 2026-0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LEV,115,宜補,141,20260629,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4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宜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尚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