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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訴,1398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孝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十四行關於日期「115年12月10日」,應更正為「115年2月10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14行關於犯罪日期「115年12月10日」之記載,為迄今尚未發生之日期,實際上本案犯罪日期應為「115年2月10日」,原判決上開部分顯係誤寫,此部分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規定,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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