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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消債更,399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菊蘭(原名葉黃菊蘭)

代 理 人 李耿誠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復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參諸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規範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等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況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消債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⒈請提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最新申請之全國財產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⒉請提出災保(勞保、就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⒊聲請人稱在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工地粗工,月薪約3
  3,000元,惟與聲請人提出之郵局存簿明細明顯不符。請提出
  聲請人目前工作迄今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各月薪資證明文
  件(包含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加班費、津貼、加給等
  )及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至
  本裁定送達日止),並陳明近半年平均月薪數額為何。
⒋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記載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之債權人,請說
  明為何未載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如有更正之必要,請提出
  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⒌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嗣毀諾,請說明當時協商方案
  、毀諾前後之收入、就業情形及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毀諾前
  後之薪資證明、上開理由之相關證明文件、當時協商成立之金
  融機構名稱。
⒍請提出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葉金樹之戶籍謄本。
⒎家族系統表。
⒏請檢附資料說明受扶養人葉金樹有何受扶養之必要。
⒐如聲請人與葉金樹育有子女,請說明子女無法扶養葉金樹之原
  因。
⒑請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自身投保紀錄
  證明文件(聯絡地址台北市○○路000號5樓,聯絡電話00-00000
  000 ),無論聲請人有無投保保險,均應提出以資證明。
⒒承上,如有投保保險,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全部保險契
  約書,並陳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等證明文件、依約已
  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投保,請說明郵局存簿明
  細所載之壽險保費為何?
⒓請說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葉金樹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租屋補助、老人年金、國民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⒔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受扶養人葉金樹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
  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
  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
  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
  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
  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
  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
  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
  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
  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V%2C115%2C%E6%B6%88%E5%82%B5%E6%9B%B4%2C399%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