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院偵字第13號、114年度偵字第6268號、114年度偵字第7415號、115年度調院偵字第27號),本院判決如下:
本件公訴不受理。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子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然過失傷害罪罪名依刑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蕭榮陞、BIN HU及○○ZHANG均達成共識,告訴人等均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本院民國115年6月11日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及115年8月28日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第93頁),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謝玉琪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LDM%2C115%2C%E4%BA%A4%E6%98%93%2C120%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