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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司促,5117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11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劉又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5,039元及17,7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又寧分別於 民國(下同)114年11月5日及民國(下同)114年12月15日 向聲請人借款2筆 1.新臺幣1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2.新臺幣23,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5年6月5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12,809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1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039元 劉又寧 自民國115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2 新臺幣17770元 劉又寧 自民國115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3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039元 劉又寧 自民國115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4.88% 002 新臺幣17770元 劉又寧 自民國115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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