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V,115,司促,5118,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6 17:4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彭建彰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原始抬頭(逐字)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彭建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38,3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彭建彰於民國101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8月1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309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3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彭建彰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8月18日止未受償之利息6433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9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1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0118元 彭建彰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990%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彭建彰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