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苗簡,262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簡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明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遠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5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0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同年月20日發生效力,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洪雅琪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V%2C115%2C%E8%8B%97%E7%B0%A1%2C262%2C20260910%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