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被 告 洪國華
皇倫國際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初善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已與被告和解,是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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