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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鳳小,461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鳳小字第46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被 告 洪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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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初善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已與被告和解,是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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