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雄補,2097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2097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4,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林家瑜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EV%2C115%2C%E9%9B%84%E8%A3%9C%2C2097%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