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CDM,115,聲,923,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0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廖祥治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祥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祥治因犯傷害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祥治因犯傷害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拘役,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拘役50日)、各刑之合併刑期(拘役65日),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