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CDM,115,訴,1512,2026090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0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劉以婷
原始抬頭(逐字)
選任辯護人 簡大鈞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512號被告劉以婷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323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另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3669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323號),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辯護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本院函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323號案件之承辦股(書股)是否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經覆以同意合併審判在案(見本院卷第43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512號案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該院115年度審金訴字第2323號案件(書股)合併審判。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