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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補,1080,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1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葉揚
- 原告石秀勤
- 被告陳惠玲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80號原 告 葉揚 石秀勤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泓典律師被 告 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計算式:300,000+300,000=6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