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M,115,訴,2732,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1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陳昆華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昆華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林士龍律師郭栢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昆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9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陳昆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入監執行後於113年2月7日假釋出監,現仍在假釋期間,竟又再次販賣毒品,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犯罪之虞,且被告於假釋期間再犯重罪,其假釋必然遭撤銷,將面臨重罪之執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於115年6月2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法 官 郭瓊徽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卓博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