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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貨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5,訴,2025,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13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宏萬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25號原 告 宏萬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彬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