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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侵附民,55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侵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AW000-A114432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子琳律師 被 告 陳維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5年度侵訴字第4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維宗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AW000-A11443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法 官 林 容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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